目前在中国,《第一批罕见病目录》中121种疾病背后的300多万名罕见病患者,仍然面临诸多难题,包括:疾病难以诊断、疾病诊断后无药可治、治疗药物未在中国上市或无罕见病适应症、治疗药物虽已上市但价格高昂没有医保、或药物难以被处方等等。罕见病药物的不可及与不可负担是横亘在患者面前最大的困难,超过一半的患者未能及时且足量地接受药物治疗。在《第一批罕见病目录》中共计有74种罕见病是“有药可治的”,这74种罕见病已在美国或欧盟、日本上市162种治疗药物(以化学分子为计入单位),在这162种治疗药物中,有83种(51%)已在中国上市,涉及53种罕见病。然而,在我国明确注册罕见病适应症的药物仅有55种,涉及31种罕见病。在这55种药物中,仅有29种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。罕见病发展中心:2019年中国罕见病药物可及性报告 罕见病,是指发病率很低、很少见的疾病,一般为慢性、严重的疾病,常常危及生命。罕见病并非特指某种疾病,而是对一大类散落在各个疾病系统的罕见疾病的统称。罕见病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定义,是一个相对概念,在时间的维度里是可变的可被重新定义的社会认知。随着人类对疾病的研究逐渐深入,有些罕见病可能会成为常见病,每年也都有新的罕见病例被报道。所以,在全球层面,并没有一个统一旦被普遍接受的对罕见病的定义。 目前,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罕见病的定义如下: ·美国2002年通过《罕见病法案》将罕见病定义为在美国患病人数低于20万人的疾病。美国目前约有2500~3000万罕见病患者,其中一半以上是儿童。 ·欧盟对罕见病的定义是患病率低于1/2000的慢性、渐进性且危及生命的疾病。欧洲目前约有2400万~3600万罕见病患者,占欧盟25国总人口的6%~8%。 ·日本对于罕见病的法律定义为在日本患病人数低于5万人,或患病率低于1/2500的疾病。 ·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通过《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》将罕见疾病定义为盛行率在万分之一以下,或经审定被纳入的疾病。 ·被中国研究者广泛引用的世界卫生组织(WHO)对罕见病的定义“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.065%~0.1%之间的疾病或病变”事实上并不存在。WHO尚未对罕见病做过官方定义。 根据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(FDA)的统计,全球已知的罕见病约有7000多种,占人类疾病数量的10%。全球罕见病患者已超过2.5亿,患者中近50%为儿童。已知的7000多种罕见病中,仅有不到10%的疾病有已批准的治疗药物或方案。大部分罕见病威胁患者生命或严重影响生存质量,但在有药物治疗的情况下,部分罕见病的疾病进程可逐渐得到控制,直至被管理成为慢性疾病。 【更多详情,请下载:罕见病发展中心:2019年中国罕见病药物可及性报告】 镝数聚dydata,pdf报告,小数据,可视数据,表格数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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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罕见病发展中心:2019年中国罕见病药物可及性报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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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年份2019
    来源中国罕见病发展中心
    数据类型数据报告
    关键字医药, 医疗机构, 药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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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布时间2020-05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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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目前在中国,《第一批罕见病目录》中121种疾病背后的300多万名罕见病患者,仍然面临诸多难题,包括:疾病难以诊断、疾病诊断后无药可治、治疗药物未在中国上市或无罕见病适应症、治疗药物虽已上市但价格高昂没有医保、或药物难以被处方等等。罕见病药物的不可及与不可负担是横亘在患者面前最大的困难,超过一半的患者未能及时且足量地接受药物治疗。在《第一批罕见病目录》中共计有74种罕见病是“有药可治的”,这74种罕见病已在美国或欧盟、日本上市162种治疗药物(以化学分子为计入单位),在这162种治疗药物中,有83种(51%)已在中国上市,涉及53种罕见病。然而,在我国明确注册罕见病适应症的药物仅有55种,涉及31种罕见病。在这55种药物中,仅有29种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。

    详情描述

    罕见病发展中心:2019年中国罕见病药物可及性报告
    
    罕见病,是指发病率很低、很少见的疾病,一般为慢性、严重的疾病,常常危及生命。罕见病并非特指某种疾病,而是对一大类散落在各个疾病系统的罕见疾病的统称。罕见病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定义,是一个相对概念,在时间的维度里是可变的可被重新定义的社会认知。随着人类对疾病的研究逐渐深入,有些罕见病可能会成为常见病,每年也都有新的罕见病例被报道。所以,在全球层面,并没有一个统一旦被普遍接受的对罕见病的定义。
    
    目前,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罕见病的定义如下:
    
    ·美国2002年通过《罕见病法案》将罕见病定义为在美国患病人数低于20万人的疾病。美国目前约有2500~3000万罕见病患者,其中一半以上是儿童。
    
    ·欧盟对罕见病的定义是患病率低于1/2000的慢性、渐进性且危及生命的疾病。欧洲目前约有2400万~3600万罕见病患者,占欧盟25国总人口的6%~8%。
    
    ·日本对于罕见病的法律定义为在日本患病人数低于5万人,或患病率低于1/2500的疾病。
    
    ·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通过《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》将罕见疾病定义为盛行率在万分之一以下,或经审定被纳入的疾病。
    
    ·被中国研究者广泛引用的世界卫生组织(WHO)对罕见病的定义“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.065%~0.1%之间的疾病或病变”事实上并不存在。WHO尚未对罕见病做过官方定义。
    
    根据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(FDA)的统计,全球已知的罕见病约有7000多种,占人类疾病数量的10%。全球罕见病患者已超过2.5亿,患者中近50%为儿童。已知的7000多种罕见病中,仅有不到10%的疾病有已批准的治疗药物或方案。大部分罕见病威胁患者生命或严重影响生存质量,但在有药物治疗的情况下,部分罕见病的疾病进程可逐渐得到控制,直至被管理成为慢性疾病。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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